西安公司注销代办机构表示企业在办理注销时,税务机关一般对其是否存在欠税、发票是否缴销等事项比较关注,往往忽视了对其注销时的所得税处理。而实质上,企业注销时的所得税处理,是所得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简单来讲,企业注销时的所得处理,可以总结为“两个纳税年度、三道所得税”。
一、两个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注销当年的1月1日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止的期间。企业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该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个纳税年度,即清算期间,是指注销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对该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道所得税(一)一道所得税,是指注销企业在首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二)二道所得税,是指注销企业在第二个纳税年度的清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清算所得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清算所得等于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三)第三道所得税,西安公司注销代办机构表示是指注销企业股东在企业清算时分得的剩余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其中,股东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注销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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